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流浪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