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流浪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