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流浪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