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收容犬只的登记、公告、领养、处置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收容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在七日内无法查明养犬人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