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收容犬只的登记、公告、领养、处置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收容犬只。对收容的犬只,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在七日内无法查明养犬人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