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携带重点管理区以外的非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遵守重点管理区的管理规定;犬只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