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三)重点管理区内,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四)重点管理区内,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