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新增车辆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车辆投放方案。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