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

新增车辆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车辆投放方案。

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