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