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