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收取门票的,其门票价格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