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