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和人造景观,其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用材等,应当与景区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