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流、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或整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