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