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犬龄、品种、照片和免疫信息;(三)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四)犬只伤人情况;(五)养犬登记及其年检、变更、注销等信息;(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