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以及损坏他人财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遗弃、虐待犬只。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