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犬龄、品种、照片和免疫信息;

(三)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

(四)犬只伤人情况;

(五)养犬登记及其年检、变更、注销等信息;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