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补植。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