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依照前款规定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