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不得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迁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