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定犬只临时交易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