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定犬只临时交易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