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发现犬只未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