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定犬只临时交易区,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