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处理流浪犬、遗弃犬、弃养犬。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犬只收容救助活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工作规范,建立犬只收容档案,配备犬只免疫、检疫、医疗、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