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下列场所或者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一)禁止养犬区;(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商场、超市、公园、广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