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重点管理区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犬只;
(三)注意避让行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五)携犬进入电梯间、楼梯等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收紧犬绳(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确因病需要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袋)。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