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下列场所或者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禁止养犬区;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商场、超市、公园、广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