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看管犬只;(三)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四)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