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近期照片。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