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处罚记录。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