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处罚记录。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