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不得超过二只。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处理。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