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不得超过二只。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处理。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