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规划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