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告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