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