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