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犬实行全面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