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告知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