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二)管理犬只留检所;(三)及时捕捉流浪犬只并投送留检所;(四)捕杀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五)查处违法占道、不按划定区域交易犬只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