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二)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

(三)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四)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