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检疫和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免疫档案;(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警;(三)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