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检疫和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警;

(三)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