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制度。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