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第三十三条有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但合同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间节点或者形象进度节点进行工程计量、计价,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部分不得在竣工结算时重新核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