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制度。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投资项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