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三)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四)施工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