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有效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转包行为:(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三)国家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转包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