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转包行为: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国家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转包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