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四)施工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