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和留检第三十五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犬只。领养的犬只应当依法登记,不得销售、屠宰、遗弃。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