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即时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