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和留检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走失、无主、养犬人送交、依法没收、未年审、注销养犬登记证的犬只等进行收容。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