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犬只。

领养的犬只应当依法登记,不得销售、屠宰、遗弃。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